【全电发票】西藏开展试点工作,全国已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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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1日起,在西藏自治区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全国均已开始实施数电发票,我国进入了数电票新时代。关于各地的具体政策,小金都已经梳理好啦,接下来一起看看吧。(温馨提醒:蓝字部分点击即可查看政策原文哦)
全电发票实务指引
全电发票各地政策
1.广东
广东: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
深圳: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2.福建
福建: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厦门: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3.北京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4.江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5.浙江
浙江: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宁波: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6.上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7.山东
山东: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青岛: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8.四川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9.河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豫税公告[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10.河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1.湖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2.湖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13.安徽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14.天津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15.辽宁
辽宁: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大连: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大税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16.云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17.江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18.山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19.海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0.新疆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1.吉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2.甘肃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3.内蒙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3号)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10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25日起废止。
24.宁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5.陕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
26.黑龙江
27.西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电发票样式(以山西为例)
数电票试点地区一览表
序号 | 地区 | 开始试点时间 |
1 | 上海市 | 2021年12月1日 |
2 | 广东省 | 2021年12月1日 |
3 | 内蒙古自治区 | 2021年12月1日 |
4 | 四川省 | 2022年10月28日 |
5 | 厦门市 | 2022年11月30日 |
6 | 天津市 | 2023年1月28日 |
7 | 重庆市 | 2023年1月28日 |
8 | 陕西省 | 2023年1月28日 |
9 | 青岛市 | 2023年1月28日 |
10 | 大连市 | 2023年1月28日 |
11 | 河南省 | 2023年3月22日 |
12 | 吉林省 | 2023年3月22日 |
13 | 福建省 | 2023年3月30日 |
14 | 云南省 | 2023年3月30日 |
15 | 深圳市 | 2023年3月30日 |
16 | 宁波市 | 2023年3月30日 |
17 | 浙江省 | 2023年4月27日 |
18 | 山西省 | 2023年4月27日 |
19 | 甘肃省 | 2023年4月27日 |
20 | 江苏省 | 2023年4月27日 |
21 | 辽宁省 | 2023年4月27日 |
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23年4月27日 |
23 | 江西省 | 2023年4月27日 |
24 | 海南省 | 2023年4月27日 |
25 | 河北省 | 2023年10月1日 |
26 | 黑龙江省 | 2023年10月1日 |
27 | 湖北省 | 2023年10月1日 |
2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023年10月1日 |
29 | 北京市 | 2023年11月1日 |
30 | 山东省 | 2023年11月1日 |
31 | 安徽省 | 2023年11月1日 |
32 | 湖南省 | 2023年11月1日 |
33 | 贵州省 | 2023年11月1日 |
34 | 青海省 | 2023年11月1日 |
35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023年11月1日 |
36 | 西藏自治区 | 202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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