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电发票】西藏开展试点工作,全国已实现全覆盖!


温馨提醒
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

自12月1日起,在西藏自治区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全国均已开始实施数电发票,我国进入了数电票新时代。关于各地的具体政策,小金都已经梳理好啦,接下来一起看看吧。(温馨提醒:蓝字部分点击即可查看政策原文哦)


全电发票实务指引


1.“全电发票”受票辅导指引

2.全电发票如何实现“批量开具”?

3.开具错误&销货退回,如何红冲全电发票?

4.全电发票开票项目信息维护操作指引

5.全电发票纳税人,客户信息如何维护?

6.发票电子化,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合集(一)

7.发票电子化,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合集(二)

8.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方,如何开具折扣发票?

9.《数字化电子发票全流程系统操作问题解答》

10.取消电子发票领用,全电发票时代正式来临!


全电发票各地政策


1.广东
广东: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


深圳: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2.福建

福建: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厦门: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3.北京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4.江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5.浙江
浙江: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宁波: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6.上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
7.山东
山东: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青岛: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8.四川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9.河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豫税公告[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10.河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1.湖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2.湖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13.安徽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14.天津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15.辽宁
辽宁: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大连: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大税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16.云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17.江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18.山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19.海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0.新疆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1.吉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2.甘肃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3.内蒙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3号)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10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25日起废止。
24.宁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25.陕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


26.黑龙江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7.西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电发票样式(以山西为例)


数电票试点地区一览表

序号

地区

开始试点时间

1

上海市

2021年12月1日

2

广东省

2021年12月1日

3

内蒙古自治区

2021年12月1日

4

四川省

2022年10月28日

5

厦门市

2022年11月30日

6

天津市

2023年1月28日

7

重庆市

2023年1月28日

8

陕西省

2023年1月28日

9

青岛市

2023年1月28日

10

大连市

2023年1月28日

11

河南省

2023年3月22日

12

吉林省

2023年3月22日

13

福建省

2023年3月30日

14

云南省

2023年3月30日

15

深圳市

2023年3月30日

16

宁波市

2023年3月30日

17

浙江省

2023年4月27日

18

山西省

2023年4月27日

19

甘肃省

2023年4月27日

20

江苏省

2023年4月27日

21

辽宁省

2023年4月27日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3年4月27日

23

江西省

2023年4月27日

24

海南省

2023年4月27日

25

河北省

_

2023年10月1日

_

26

黑龙江省

_

2023年10月1日

_

27

湖北省

_

2023年10月1日

_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_

2023年10月1日

_

29

北京市

_

2023年11月1日

_

30

山东省

_

2023年11月1日

_

31

安徽省

_

2023年11月1日

_

32

湖南省

_

2023年11月1日

_

33

贵州省

_

2023年11月1日

_

34

青海省

_

2023年11月1日

_

35

宁夏回族自治区

_

2023年11月1日

_

36

西藏自治区

_
           2023年12月1日

声明


本文系金穗源原创文章,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不注明来源,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

#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

#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

#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

#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

#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

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